自然資源部公佈12起非法佔用農用地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來源:自然資源部
近年來,按照黨中央關於耕地保護的重大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地方各級黨委政府認真履行耕地保護主體責任,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採取“長牙齒”的硬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嚴肅查處、嚴厲打擊非法佔用農用地違法犯罪行爲。爲切實發揮案件查處的示範引領作用,自然資源部決定公佈12起非法佔用農用地違法犯罪典型案例。這些案例中,19名當事人受到刑事處罰並被責令恢復耕地種植條件,相關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真履職,加強與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等的協作配合,形成了較大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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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法者強則國強。自然資源部通過公佈非法佔用農用地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向全社會持續釋放嚴格保護耕地、依法依規使用土地、保持對非法佔用農用地違法犯罪行爲高壓態勢的信號。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以公佈的典型案例爲參考和借鑑,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做到有案必查、涉刑必移,進一步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聯動,共同打擊非法佔用農用地等自然資源違法犯罪行爲。
一、北京市通州區潘某等人破壞耕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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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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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間,潘某在未辦理用地手續情況下,組織董某等6人擅自佔用通州區宋莊鎮18.22畝土地(耕地17.28畝)挖砂取土,回填建築垃圾、生活垃圾後覆土。2021年3月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通州分局立案調查,4月組織中國地質大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市農業農村局等單位專家實地勘察和討論後,出具了17.28畝耕地耕作層遭到嚴重破壞的耕地破壞程度論證意見。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通州分局在查處過程中堅持教育和處罰相結合,促使當事人充分認識自身違法行爲的危害性,於同年12月完成耕地修復。北京市生態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出具的《生態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確認,已基本恢復評估地塊農用地的種植條件。2021年12月,通州區人民法院判決潘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十萬元。董某等6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
(二)警示意義。
“法者,天下之準繩也。”法有禁止不得爲,法律紅線不可越。擅自在耕地上挖砂取土,是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行爲。《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擅自佔用耕地挖砂取土,破壞耕地種植條件,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積極發揮管理和技術優勢,配合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使非法佔用造成耕地10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的涉嫌犯罪行爲,受到了法律的嚴肅懲戒。
二、遼寧省盤山縣張某某破壞永久基本農田案
(一)基本情況。
2020年12月,張某某在未辦理用地手續情況下,擅自佔用盤山縣壩牆子鎮某村26.76畝永久基本農田挖坑用於水產養殖。2021年3月盤山縣自然資源局立案查處,責令改正和治理,恢復土地原貌和原種植條件,並處罰款47.93萬元。由於當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2022年2月,盤山縣自然資源局向盤山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3月盤山縣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經內蒙古質真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所鑑定,永久基本農田土壤損毀嚴重。同年4月盤山縣自然資源局將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5月盤山縣公安局立案。2023年1月,盤山縣人民法院判決張某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盤山縣自然資源局已將行政處罰未履行事項向盤山縣人民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2023年8月執行局公告強制執行恢復土地。
(二)警示意義。
本案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法院等相互協作配合、步調一致,形成了打擊非法佔用農用地違法犯罪的合力,對破壞永久基本農田的行爲做到了“零容忍”,發揮出強大的震懾效應。永久基本農田是依據規劃確定的不得佔用的優質耕地,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對於保障我國糧食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4號)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對非法佔用永久基本農田造成耕地種植條件毀壞等行爲,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必須繼續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嚴厲打擊、嚴肅懲戒。
三、吉林省汪清縣陽某破壞耕地案
(一)基本情況。
2021年12月起,陽某在未辦理用地手續情況下,擅自將淤泥砂石堆放在汪清縣百草溝鎮某村18.1畝耕地內,造成耕地種植條件破壞。2022年2月,汪清縣自然資源局對陽某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通知書》。經汪清縣保源勘測有限責任公司測量並繪製勘測定界技術圖,淤泥砂石堆放佔用耕地18.1畝。2022年6月,汪清縣自然資源局將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縣公安局,7月縣公安局立案。經延邊州自然資源局耕地破壞鑑定委員會鑑定,18.1畝耕地原有耕作層破壞程度爲嚴重。同年12月,延邊鐵路運輸法院判決陽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七萬元;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七萬三千元。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十四萬三千元。目前現場淤泥砂石已清除,耕地恢復種植條件,汪清縣自然資源局現場驗收通過。
(二)警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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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谷不食,谷非地不生。”保護耕地,人人有責。在耕地上堆放淤泥砂石等廢棄物,對耕地種植條件造成污染、破壞,影響的不僅是耕地的健康,還會危及人民羣衆的食品安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4號)規定,非法佔用耕地堆放固體廢棄物,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本案中,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法院等面對耕地被非法佔用、種植條件被污染、破壞的情況,以高度的責任感,履職盡責,協力同心,依法嚴厲打擊,堅決守護好耕地保護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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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浙江省慈溪市楊某某等人破壞永久基本農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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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況。
楊某某、岑某某在未辦理用地手續情況下,擅自佔用慈溪市附海鎮76.31畝土地(永久基本農田68畝)傾倒堆放渣土。經寧波市耕地鑑定委員會鑑定,68畝永久基本農田種植條件達到重度損毀。2022年2月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立案調查,4月將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慈溪市公安機關,5月恢復耕地種植條件,慈溪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慈溪市農業農村局聯合驗收通過。2023年2月,慈溪市人民法院判決楊某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判決岑某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二)警示意義。
法律的威力在於執行。本案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立案查處後,依法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決,既使違法當事人受到懲戒,又有效推動恢復耕地種植條件,取得了合力守護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的良好效果。《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第三十五條規定,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以本案爲借鑑,會同相關部門,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嚴厲打擊非法佔用農用地違法犯罪行爲。
五、江西省樂安縣曾某某破壞永久基本農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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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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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曾某某在未辦理用地手續情況下,擅自佔用樂安縣湖坪鄉8.84畝永久基本農田挖塘養魚。2022年4月樂安縣自然資源局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爲,5月樂安縣自然資源局將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樂安縣公安局。經江西鷹潭司法鑑定中心鑑定,8.84畝永久基本農田受到重度損毀。6月樂安縣公安局立案,10月樂安縣人民法院判決曾某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目前,地塊已恢復耕地種植條件,2022年11月樂安縣自然資源局組織撫州市水電勘測設計院、撫州市農業農村局、撫州市土地開發整理中心聯合驗收通過。
(二)警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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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堅決守護永久基本農田,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爲了獲取更高的經濟收益而突破紅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禁止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了非法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的法律責任。《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的意見》(國辦發〔2020〕44號)明確提出,永久基本農田是依法劃定的優質耕地,要重點用於發展糧食生產,特別是保障稻穀、小麥、玉米三大谷物的種植面積。法之威力在於必行。在永久基本農田上挖塘養魚的經濟收益雖然高於種植農作物,但決不能爲了眼前利益而忽視長遠糧食安全。
六、山東省萊州市毛某某破壞永久基本農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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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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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起,毛某某在未辦理用地手續情況下,擅自挖損萊州市某村17.79畝永久基本農田進行養殖。同月,萊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巡查發現並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通知書》《責令改正違法行爲通知書》。2021年1月,萊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立案調查。6月,經煙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鑑定,造成17.79畝永久基本農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7月,萊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將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萊州市公安局。2021年12月,毛某某將涉案非法佔用的永久基本農田整理恢復並種植小麥。2022年4月,萊州市人民法院判決毛某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二)警示意義。
本案中,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真履行法定職責,會同公安機關、法院等嚴厲懲戒破壞永久基本農田的行爲,共同守護了永久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規定,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發展種植業、養殖業等現代設施農業,是好事,但好事不能辦砸,必須密切關注土地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瞭解把握紅線和底線,否則會像本案當事人一樣被追究刑事責任,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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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河南省內黃縣劉某某等人破壞永久基本農田案
(一)基本情況。
內黃縣二安鎮某村原村民委員會主任劉某某、原村黨支部書記邵某某等人在未辦理用地手續情況下,非法佔用該村20.60畝永久基本農田取土。2021年12月,內黃縣自然資源局巡查發現,與二安鎮政府共同開展現場調查,並將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內黃縣公安局。經鑑定,案涉地塊全部爲永久基本農田,造成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2022年2月、4月,縣公安局分別刑事拘留當事人劉某某、邵某某。2022年8月,內黃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某、邵某某均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當年內黃縣自然資源局和二安鎮政府組織被破壞永久基本農田復耕,目前已恢復耕地種植條件並耕種兩年,農作物生長及產量正常。
(二)警示意義。
本案中,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嚴厲打擊非法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取土的行爲,對於保護耕地的生產能力、實現藏糧於地的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萬物土中生,有土斯有糧。基層村幹部更應該帶頭守護好耕地,而不能像本案當事人成爲反面典型。土壤的形成是一個長期而複雜的過程,受到岩石風化、生物作用、地形和水文過程以及時間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土地的耕作層被破壞,最直接的後果就是土壤肥力和質量明顯下降,無法維持種植功能,恢復時間將十分漫長。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禁止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取土,目的正是爲了保護耕地的生產能力、保障糧食安全。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以“時時放心不下”的責任感,會同相關部門守護好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守護好寶貴的糧食生產能力。
八、湖北省羅田縣朱某某破壞耕地案
(一)基本情況。
2020年5月,羅田縣長湖白鶴源田園休閒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在未辦理用地手續情況下,擅自將以租賃方式佔用的羅田縣河鋪鎮某村34.6畝耕地挖塘,並在塘中建造一座小型人工島。同月,羅田縣自然資源局立案查處,11月將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羅田縣公安局。經黃岡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土壤和土肥方面專家鑑定,34.6畝水田的耕作層遭到嚴重破壞,耕地破壞程度認定爲“三級破壞”。羅田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21年12月,羅田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同時責令修復土地。朱某某提起上訴,2022年3月,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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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警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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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等,齊心協力嚴肅查處破壞耕地的行爲,使違法當事人受到了刑事處罰,付出了沉重代價。隨着經濟社會迅速發展,一些地方的農村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引進社會資本,以土地流轉、租賃等方式開展多種經營。面對社會資本下鄉的熱潮,地方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必須保持頭腦冷靜,時刻繃緊守護耕地紅線的弦,促進各類建設依法依規使用土地,堅決防止發生侵佔土地、破壞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等違法犯罪行爲。耕地是糧食生產的命根子,法律禁令面前,任何時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實施非法佔用和破壞耕地的行爲。
九、湖南省寧鄉市周某某破壞永久基本農田案
(一)基本情況。
领航的星星
2021年10月底起,長沙尚水銀圓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在未辦理用地手續情況下,擅自在租賃的寧鄉市歷經鋪街道某村53.45畝農用地(永久基本農田29.29畝)上挖掘魚塘、拓寬道路、平整林地,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2021年12月,寧鄉市自然資源局巡查發現後,現場制止,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通知書》並立案調查。經寧鄉市自然資源局測繪院測量,破壞農用地53.45畝,其中永久基本農田29.29畝。經寧鄉市農業農村局鑑定,永久基本農田耕地質量毀損特別嚴重。同月,寧鄉市自然資源局將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寧鄉市森林公安局。2022年3月,寧鄉市森林公安局移交至寧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5月寧鄉市人民檢察院向寧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案發後,周某某對被毀壞耕地、林地進行恢復。2022年6月,寧鄉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專家組現場勘察耕地生態修復情況,經取樣檢測並經充分討論一致認爲,該片耕地基本達成水稻生產要求。2022年7月,寧鄉市人民法院判決周某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二)警示意義。
本案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法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等,以實際行動彰顯和維護了法律的權威。法律禁令不可突破。《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違法必擔責。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任何動用土地的行爲,實施之前都應該想一想法律有無禁令、違法是不是要受到行政處罰甚至承擔刑事責任。本案當事人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爲付出了沉重代價,其他單位和個人要引以爲戒,切不可爲了一己私利觸犯法律。
十、海南省儋州市某村集體破壞永久基本農田案
(一)基本情況。
2019年7月,儋州市峨蔓鎮某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與儋州市某公司簽訂荒溝、荒灘改造項目施工合同,佔用峨蔓鎮61.61畝耕地(永久基本農田61.51畝)修建魚塘。2020年7月,儋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立案調查,經海南省資源環境調查院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耕地損害程度爲重度。9月,儋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將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儋州市公安局,同月市公安局立案偵查。2021年5月市公安局將該刑事案件移交市檢察院。2022年4月,儋州市人民法院判決王某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兩千元。2023年4月,魚塘已進行回填,耕地恢復原狀,儋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農業農村局和峨蔓鎮政府聯合驗收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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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警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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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鄉鎮政府等,共同推動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法定代表人扛起耕地保護的責任,對無視法律禁令、佔用大量耕地修建魚塘的行爲,依法作出處罰。《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由此可見,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爲經營管理者,距離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最近,是守護耕地的第一道防線。這道防線一旦失守,將給耕地保護帶來十分不利的影響。其他地方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法定代表人應以本案爲戒,進一步築牢耕地保護的防線,不得以土地流轉等爲名,實施破壞耕地等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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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四川省西昌市吳某破壞耕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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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況。
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吳某在未辦理用地手續情況下,以改田換土爲由,在西昌市月華鄉某村43.39畝永久基本農田上利用機械取土後,以每立方米3元的價格出售。2020年3月,西昌市自然資源局立案調查,同月將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西昌市公安局。經四川省川核鑫達地質工程公司鑑定,43.39畝永久基本農田耕作層受到重度破壞。10月,吳某使用優質土開展恢復治理。12月西昌市農業農村局勘察證明,43.39畝永久基本農田的土壤層已全部恢復。2021年3月,經二審審理,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責令吳某對毀壞的農用地恢復原狀,吳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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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警示意義。
本案中,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嚴厲打擊在永久基本農田上非法取土出售牟利的行爲,使以土地整治、改田換土爲名,行非法出售、牟取利益之實,破壞永久基本農田的違法犯罪行爲,承擔了刑事責任,付出了沉重代價。土地整治的目的是提升耕地質量、提高耕地產出水平。但一些單位和個人在利益的驅動下,對永久基本農田動起了歪腦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對這些違法行爲堅決說“不”,對涉嫌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雲南省魯甸縣某公司非法佔用永久基本農田案
(一)基本情況。
2019年5月,魯甸縣某公司在未辦理用地手續情況下,擅自佔用魯甸縣桃源鄉6.03畝永久基本農田修建停車場。12月,魯甸縣自然資源局對該公司下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通知書》,要求進行整改,恢復土地原狀。2020年7月,魯甸縣自然資源局立案查處,責令自行拆除非法佔地上修建的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並處罰款8.04萬元。經昭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出具鑑定意見,6.03畝耕地種植功能被破壞。2021年3月,魯甸縣自然資源局將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縣公安局。5月魯甸縣公安局立案調查,10月移送縣檢察院。縣檢察院督促該公司繳納罰款和拆除違法建(構)築物、恢復土地原狀。縣檢察院組織現場查驗後,決定不予起訴。
(二)警示意義。
本案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嚴肅查處違法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行爲,態度堅決,力度很大。在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檢察院的協作配合下,違法當事人最終繳納罰款、拆除違法建(構)物、恢復土地原狀,消除了違法狀態。《土地管理法》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基本農田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禁令和紅線面前,都要打消企圖僥倖過關的心理,早整改,早主動,進而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圆通速递副总裁涉嫌短线交易被证监会立案,公司再致歉